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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人社(2017)53号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增人社 时间:2020-03-03 作者:增人社 浏览量: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我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资金安排和使用范围

本文所指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和各种渠道筹集统筹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含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二、资金申请程序和拨付管理

(一)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以下人员:①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外省来粤务工人员;余刑在24个月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2.补贴标准。

详见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目录(附件2)

3.申请条件。

个人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②非全日制在校生;③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④取得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内的资格证书;⑤持有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⑥持有银行账号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学员申请生活补贴,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本省户籍;②持有效的贫困户(或低保户)身份证明。

培训教育机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法人资格;②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备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附件3);④其学员持有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⑤其学员取得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内的资格证书。

企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②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③具有适应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学师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④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⑤其学员取得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内的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业组织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民政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社会组织资质;②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③具有或依托会员单位配备适应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学师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④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⑤其学员取得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内的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个人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②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复印件;③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http://www.gdosta.org.cn“证书验证”栏目的个人证书验证信息页面打印件);④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⑤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号。

贫困家庭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应提交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

培训教育机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及人员花名册(附件6);②学员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复印件;③学员获得的资格证书复件印(或提供发证部门盖章的证书号名册);④学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⑤银行账户。

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及人员花名册(附件6);②学员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复印件;③学员获得的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发证部门盖章的证书号名册);④学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⑤银行账户。

5.申请补贴办法和流程。

个人申请注册并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系统地址:http//www.gdhrss.gov.cn>网上业务直通车>人才工作>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请补贴指标信息获取补贴指标,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贴申请信息,提交信息系统验证,系统验证通过的,现场提交书面材料,系统验证不通过,提示原因后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公示5天;审核不通过的,通过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退回并说明。确定为补贴对象,汇总相关情况,制定资金拨付方案,经区人社局职建科复核,复核同意的,由区人社局财基科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授权支付给区人社局,再由银行拨付到个人申请账号。

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注册并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系统地址:http//www.gdhrss.gov.cn>网上业务直通车>人才工作>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贴申请信息,提交信息系统验证,系统验证通过的,现场提交书面材料,系统验证不通过,提示原因后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公示5天;审核不通过的,通过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退回并说明。确定为补贴对象,汇总相关情况,经区人社局职建科复核,复核同意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二)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

本辖区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组织单位”)。

2.补贴标准。

凡免费成功介绍本区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就业备案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组织单位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3.申请补贴时应附材料。

1)《广州市增城区年第季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件7)。

2)《广州市增城区年第季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8)。

3)经被介绍对象签名和用人单位确认的就业推荐信。

4)被介绍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由初审单位打印出具)。

7)组织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凭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8)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补贴方式。

职业介绍补贴每季度申报1次。组织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第1个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统一由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并汇总(填写附件9)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附件1)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组织单位。

5.其他事项。

组织单位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其中介绍劳动者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离开原工作单位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单位,必须免费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已对本区求职者收取职业介绍费的不能申请。

(三)招用本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本辖区内新招用本户籍城乡劳动力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以及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就业困难群体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新招用上述本城乡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申请补贴时应附材料。

首次申领应附材料:

1)用人单位部分。
《增城区年度季申领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0)。
《增城区年度季申领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11)。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凭证复印件。

2)劳动者个人部分。

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由初审单位打印出具)。非首次申领应附材料
《增城区年度季申领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0)。

《增城区年度季申领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11)。
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由初审单位打印出具)。
备注

若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凭证、身份证、户口簿有更新的,必须重新提供。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补贴方式。

招用本区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每季度申报1次。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第1个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得交由中介机构代办),统一由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并汇总(填写附件12)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附件1)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

5.其他事项。

申请招用本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必须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在申办补贴过程中,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中途离职未满一年(12个月)后又返回原用人单位工作的不享受社保补贴;补贴对象停止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停止参加社会保险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城乡劳动力,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四)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本区户籍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3)本区户籍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参加了社会保险可以申请,按每户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3.申请补贴时应附材料。

首次申领应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本区户籍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4)本区户籍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6)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中国银行卡复印件。

7)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由初审单位打印出具)。

8)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由初审单位打印出具)。

9)《广州市增城区年度季申领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附件13)一式三份。

非首次申领应附材料:

1)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由初审单位打印出具)。

2)《广州市增城区年度季申领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附件13)一式三份。

4.补贴方式。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为每季度申报1次,申请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第1个月20日前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统一由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并汇总(填写附件14)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附件1)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

5.其他事项。

申请对象领取营业执照当月应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其中,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后在有效期内领取营业执照。该补贴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给予补发。

其他事项

(一)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补贴范围的人员,按“128号文”申请补贴。

(二)本文所称“就业困难群体”,具体是: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人员;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区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满30周岁、男满35周岁的人员;3.特困失业人员:(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4)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4.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5.残疾失业人员。

(三)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的监督稽查。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如实申领就业补贴资金,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就业人数、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增人社〔2014〕46号)文件规定申请了有关补贴的,如补贴期限未超过3年,可自本通知印发后按有关规定申领至期限结束。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申领补贴项目和标准、申领程序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各项补贴经办服务机构一览表

2.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目录

3.广州市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

4.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申请补贴)

5.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补贴)

6.享受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7.广州市增城区年第季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8.广州市增城区年第季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9.广州市增城区年第季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汇总表

10.广州市增城区年度季申领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11.广州市增城区年度季申领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12.广州市增城区年度季申领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13.广州市增城区年度季申领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

14.广州市增城区年度季申领自主创业扶持补贴汇总表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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