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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城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增城就业招聘网 时间:2020-03-08 作者:增城就业招聘网 浏览量:

关于印发《增城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增城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疑问,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6

《增城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实施细则

一、支持时间

每个补贴项目的支持时间详见《增城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条文规定。

二、申报程序

(一)员工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增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含《意见》印发之日前已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的返岗及新招员工,返岗及新招员工须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2020年2月20日至2月29日通过飞机、铁路列车、客运汽车方式自行返回增城的企业员工:

1.飞机票按同地区乘坐高铁二等座票价全额补贴:按出发当天该地区到广州南站二等座最高票价补贴;

2.高铁票按不高于二等座票价全额补贴:按高铁票实报实销,最高补贴不高于出发当天该地区到广州南站二等座最高票价;

3.火车票按不高于硬卧票价全额补贴:按火车票实报实销,最高补贴不高于出发当天该地区到广州火车站硬卧最高票价;

3月1日至3月10日来增城的,按照以上标准减半补贴。

申请流程:员工交通补贴由企业统一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提出申请,由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初审并汇总(填写附件4)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附件21)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拨付给申请员工。员工交通补贴于2020年7月10日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所需材料:

1.《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员工交通补贴审批表》(附件2);

2.《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员工交通补贴花名册》(附件3);

3.申请员工交通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及票据复印件(身份证信息页和票据复印在同一A4纸);

4.通过中国铁路12306网站截图高铁二等座票、火车硬卧票价信息(由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和火车软卧人员提供,盖单位公章);

5.申请员工交通补贴人员的工资表及银行转账流水复印件(申请当月或上月记录均可);

6.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7.若为《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增城区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企业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增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含《意见》印发之日前已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

补贴标准:对企业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企业交通补贴。

2月20日至2月29日前,给予包车补贴:包车票价实报实销,最高补贴不高于15元/公里;

3月1日至3月10日前包车返回增城的,按包车实际发票价格减半补贴,最高补贴不高于15元/公里的一半。

申请流程:企业交通补贴由企业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提出申请,统一由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初审并汇总(填写附件7)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附件21)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企业交通补贴于2020年5月10日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所需材料:

1.《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企业交通补贴补贴审批表》(附件5)

2.《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企业交通补贴员工花名册(坐包车返岗人员)》(附件6)

3.乘坐企业包车返岗人员工资表及银行转账流水复印件(申请当月或上月记录均可);

4.企业包车协议(合同);

5.包车发票;

6.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7.若为《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增城区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专车接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组织专车接运重点企业(项目)、重点地区员工返回增城的区相关职能部门或镇街。

补贴标准:2020年3月10日前,我区重点企业(项目)、重点地区的员工有接运需求的,可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或镇街组织专车负责接运,由区财政给予组织单位包车费全额补贴。

申请流程:2020年3月10日前,由重点企业(项目)向组织单位(镇街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组织单位报请增城区接运企业返岗员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组织单位协同申请企业派出爱心专车接回返岗员工。组织单位于2020年5月10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附件21)提交补贴申请,初审汇总后,经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组织单位

所需资料:

1.《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重点企业(项目)专车接送服务申请表》(附件8);

2.《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重点企业(项目)专车接送企业员工花名册》(附件9);

3.《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专车接送补贴审批表》(附件10)

4.《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专车接送补贴汇总表》(附件11);

5.组织单位包车协议(合同);

6.包车发票;

7.组织单位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四)一次性招用工补贴

补贴对象:增城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参照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文件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2020年2月10日至8月9日期间,增城区中小企业新招用员工(不限户籍),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同时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可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申报流程:中小企业新招员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已缴纳社保后的下一个月20日前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提出申请,统一由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初审并汇总(填写附件14)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附件21)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一次性招用工补贴在2020年 1220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所需材料:

1.《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招用工补贴审批表》(附件12);

2.《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招用工补贴花名册》(附件13);
3.单位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由初审单位打印出具)。

(五)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持有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括职业中介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2020210日至89日,增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推荐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保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申请流程: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由组织单位在为中小企业介绍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保后的下一个月20日前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提出申请,统一由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初审并汇总(填写附件17)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附件21)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组织单位。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在2020年 1220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所需材料

1.《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件15);

2.《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16);

3.经被介绍对象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就业推荐信;

4.被介绍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组织单位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7.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由初审单位打印出具)。

(六)一次性引进员工补贴

补贴对象:持有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括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2020210日至89日,增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解决用工缺口,新引进员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保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引进员工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

申请流程:一次性引进员工补贴由组织单位在为企业引进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保后的下一个月20日前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提出申请,统一由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企建局劳动组初审并汇总(填写附件20)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附件21)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组织单位。一次性引进员工补贴2020年 1220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所需材料:

1.《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一次性引进员工补贴审批表》(附件18);
2.《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一次性引进员工补贴花名册》(附件19);
3.单位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由初审单位打印出具);

7.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劳动关系获取补贴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在申报各类补贴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任何财政资金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二)本实施细则有关补贴执行期按政策条文规定执行,由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解释。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我区遵照执行。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或上级多项政策规定的,执行完上级政策后,执行区政策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

2.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员工交通补贴审批表

3.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员工交通补贴花名册

4.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员工交通补贴汇总表

5.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企业交通补贴审批表

6.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企业交通补贴花名册

7.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企业交通补贴汇总表

8.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重点企业(项目)专车接送服务申请表

9.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重点企业(项目)专车接送企业员工花名册

10.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专车接送补贴审批表

11.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专车接送补贴汇总表

12.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招用工补贴审批表

13.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招用工补贴花名册

14.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招用工补贴汇总表

15.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16.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17.增城区暖企稳企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汇总表

18.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一次性引进员工补贴审批表

19.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一次性引进员工补贴花名册

20.增城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一次性引进员工补贴汇总表

21.各项补贴经办服务机构一览表

附件1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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